(2016)鲁0687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10号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海翔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卫。委托代理人闫晓辉,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8楼06、07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00元,由原告烟台鸿特力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雪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