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行审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汩罗市公安消防大队与汨罗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汨罗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汨行审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汨罗市汨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安平,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文鑫,男,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被执行人汨罗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仓储设施地址汨罗市汨罗镇雁塘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检怡,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汨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汨罗市喜洋洋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汨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琪琳审判员 马 雁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