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沈大明、被告人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17时许,因琐事在弓棚镇长发村七组广场北侧用木方将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我打刘某某是因为一年之前他向我借钱我没有借他,他总是骂我。2.打刘某某的木方不是我在家事先准备的,是我在广场捡的。3.当天我就打刘坤一下,没有把他到打轻伤那么严重的程度。4.我没打兰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因琐事在弓棚镇长发村七组广场北侧用木方将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木方一个证实,被告人齐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为木方。(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齐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18时20分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8日决定对齐某甲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9月14日17时许,在弓棚镇长发村7组广成北侧,齐某甲琐用木方将刘某某殴打致伤,事后齐某甲又用木方将刘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两块。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长发村7组齐某甲家将其抓获。3.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17时55分在榆树弓棚镇长发村七组兰某某家提取齐某甲砸兰某某家窗户玻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方一个,并将木方进行扣押。4.榆树市中医院门诊病历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因外伤后头痛及右肩胛骨骨折在榆树市中医院门诊进行诊治。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某甲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三)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刘某某系右侧肩胛骨骨折,系轻伤二级。(四)证人证言1.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以前我们村上建娱乐广场的时候说村上居民不可以把自家东西堆放在广场,齐某甲他家建苞米楼时占了广场一块地方,我丈夫刘某某就说建广场时都说了村上居民不可以占广场的地方,齐某甲就不愿意了,怀恨我们。2015年9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某吃完晚饭后就出去了。我自己在家继续吃饭,半个小时后我听见我家玻璃碎了。我就出去到门口看到我家的两扇双层塑钢窗户(共四块玻璃)被砸碎了,齐某甲就进屋了。他手里拿个木方,啥也没说就开始用木方打我,打我头上两下、左肩两下、肋骨两下、胳膊两下。这时我们村的齐太民进我家屋把齐某甲拉住了,拉开后齐太民就把齐某甲拽走了,我也跟着出去了。出去时我看见我丈夫在我家后边的广场躺着,我问他怎么了,他说被齐某甲用木方打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一个村的,齐某甲和刘某某以前因为苞米楼子的事吵吵过。2015年9月14日下午5点多我在广场看见广场北侧围了一群人,我就过去了。我看见有人拉着齐某甲和刘某某,齐某甲被拉到了自家门口,刘某某在广场边上站着,被拉开后齐某甲就跟刘某某对骂,骂几句后齐某甲就在自家苞米楼旁边捡起一根木方冲过去要打刘某某,我就和齐太民上去拉着齐某甲不让他打刘某某。齐某甲就从刘某某家大墙跳到刘某某家院里用木方把刘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了两扇。刘某某妻子兰某某从屋里就出来了,刚一开门齐某甲就冲进屋要去打兰某某。我没进屋,齐某甲打没打着我没看见。过了一会就被拉仗的人把齐某甲从刘某某家拉出来了,兰某某也从屋里跟出来了,齐某甲就回家了。兰某某问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就躺地上了,说齐某甲把他打了,赶紧报警。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5点多,我和齐某乙、齐太民、王玉光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唠嗑,我看见齐某甲和齐坤丰打起来了,互相撕巴抢木方,当时张某某拉着,我说快点起来他俩打起来了。我就赶紧跑过去帮着张某某拉仗,我跑到齐某甲和刘某某中间把他俩争抢的木方抢过来了,把齐某甲和刘某某都推走了,还有几个人也拉着齐某甲和刘某某,齐某甲就被拉到了自己家门口,刘某某他俩就互相骂,我怕他俩再打起来,我就把木方送家去了,几分钟后我站我家门口看时,人已经被拉开了,没人吱声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4.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齐某甲在娱乐广场旁边建了一个苞米楼,离我家有50米左右远。他家建苞米楼时占村上广场地方了,刘某某总找村上干部和我说齐某甲家占地了。2015年9月11日,我就找了两个人把齐某甲家苞米楼往后推了推,齐某甲知道后又把苞米楼推到前面来了。9月13日刘某某知道后又找村上了,我就又找到齐某甲说你先别整苞米楼了,广场没验收呢,等验收完事你再整。第二天下午5点多我在家吃饭时听说齐某甲把刘某某打了,我出去看见距离我家10多米远的地方刘某某在地上躺着,齐某甲在自家门口站着,我听村上人议论说齐某甲也不叫玩意了,人家在那消停坐着卷烟,齐某甲推着推车过来上去就拿木方打刘某某,就把刘某某打倒了。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5点多在我们村娱乐广场边上刘某某和齐某甲打起来了,我去的时候他们都已经打完了,刘某某家窗户玻璃也被砸完了,具体他们怎么打的我也不知道。当时刘某某和齐某甲还在吵吵,刘某某说你有能耐打死我,刘某某妻子兰某某也在旁边帮助刘某某跟齐某甲吵吵,齐某甲就拿起木方往刘某某这冲要打刘某某,我就拉着没让他打,刘某某又吵吵几句就躺地上了,刘某某就让兰某某报警,兰某某报警后,不一会警察就来了。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我吃完饭去村上的广场溜达,当时广场上挺多人,我就在广场边上的铁栏杆上坐着。过了几分钟后刘某某就过来坐我旁边说二哥卷棵烟,我俩就坐那卷烟。这时齐某甲推着一辆推车往我俩这边来了,齐某甲推车走到我俩跟前时从推车里面拿出一根一米长左右的木方,什么也没说就打了刘某某后背两下。刘某某被打后就站起来去抢齐某甲手里的木方,两人互相抢木方就撕巴起来了。我就上前拉着,这时齐太民、王某某、吴某某还有几个人就过来拉仗,大伙就把双方拉开了。刘某某就躺地上了。当时木方还在齐某甲手里,齐某甲就拿着木方去刘某某家了,我没跟去,齐某甲去刘某某家后我就听见玻璃碎的响声,之后我听见刘某某妻子兰某某和齐某甲吵吵。过了一会齐某甲就从刘某某家出来了,兰某某也出来了,兰某某看见刘某某躺在地上,就问他怎么了。刘某某说被齐某甲打了,让兰某某打电话报警,兰某某就报警了。(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齐某甲他家建苞米楼占村上广场地方了,我去村上找过几次。2015年9月14日晚上5点多,我吃完饭就去我家前面的小广场溜达,我看见张某某在广场边上的铁栏杆上坐着,我就过去坐在地上跟张某某说了两句话,说要卷烟抽。这时齐某甲从他家出来推着一辆推车就往我俩这边来了,走到我俩跟前就停下了,他在推车上拿出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方,什么也没说上来就开始打我,当时打我后背、肩膀、腰上有三四下,我就站起来抢齐某甲手里的木方,这时我们村的张某某、吴某某、齐太民就把我和齐某甲拉开了。我被打的身上疼的躺地上晕过去了。过了一会我妻子兰某某过来问我怎么了,我说被齐某甲打了,我就让她打电话报警,兰某某就报警了。我后背有木方打的印子,右肩膀疼、左肋骨疼、脑袋还磕地上了。经鉴定,我右肩肩胛骨骨折,是轻伤二级。齐某甲打我之前我没有骂他,我也没还手打齐某甲。我要求依法追究齐某甲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甲供述,去年刘某某跟我借钱,我没借他,刘某某就天天在我家门前厕所那骂我。2015年9月14日早上4点30分左右,刘某某在我家大门前厕所骂我,并说我管你借1000元钱你为啥不借我,我还不起你呀。我说我不借你能咋的,你之前欠我270元钱你还没还我呢。之后刘某某就走了。我这一天都在生气,因为刘某某骂了我一年。到下午5点左右,刘某某在广场北边坐着,我就想教训教训刘某某,打他一顿。我在我家前院的玉米楼子底下拿个木方子,我心想要是直接拿木方子打刘某某他就得跑,我就把木方子放在我家的推车里了,这样刘某某不能注意。之后我推着推车走到刘某某跟前,当时刘某某坐着跟张某某卷烟呢,我在刘某某身后什么也没说就拿木方子打刘某某后背一下。刘某某就起来和我撕巴,并把我手里的木方子抢下去了。然后刘某某就拿木方子打我。第一下打我脖子上了,我一躲,打的不怎么严重。第二下我用手挡了一下,打在我右手大拇指上了,把我手打肿了。大伙就把我俩拉开了,我就走了。刘某某媳妇兰某某就在她家房门口骂我,说让她家儿子回来杀我,我就又在苞米楼子底下拿个木头方子跳墙进刘某某家院子里,用木头方子把他家的玻璃砸碎了两块。后来有人进院把我拉出去了,之后我就回家报警了。我当天没用木头方殴打刘某某妻子兰某某。我教训刘某某是因为他骂我,不是因为他去村上反应我家苞米楼占广场地一事。后来我知道刘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齐某甲所提系因其没借给被害人刘某某钱,刘某某长时间对其进行谩骂才殴打的刘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齐某甲所提系因其没借给被害人刘某某钱,刘某某长时间对其进行谩骂才殴打的刘某某的环节,只有齐某甲的供述,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齐某甲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齐某甲所提打刘某某的木头方子不是其在家事先准备的,是其在广场捡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甲对用木头方子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的环节无异议,木头方子的来源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所提当天其就打刘某某一下子,没有把他到打轻伤那么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被害人刘某某被欧打的环节,有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予以证实,且榆树市中医院门诊病历亦证实了刘某某系头部外伤、右肩胛骨骨折等受伤入院治疗。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载明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接受侦查机关榆树市公安局弓棚派出所的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加章了鉴定专用章,并由两名法医签名、盖章,符合法医学鉴定要求。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被告人未对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人的此项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齐某甲所提其没殴打兰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仅针对被告人齐某甲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并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提出指控,关于被告人齐某甲是否殴打兰某某的环节,公诉机关未提起指控,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木方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