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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宋告告与王言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告告,王言飞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宋告告。被告王言飞。原告宋告告诉被告王言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凤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告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言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告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声称帮助原告办理出国劳务,并收取原告人民币53800元,后原告未能出国,被告承诺退还原告出国劳务费用53800元及原告身份证、户口本,逾期不还以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阮家寺162号701室的房子作为抵押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出国劳务费用53800元及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言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委托被告王言飞帮其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并给付被告出国劳务费55000元及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2015年10月7日原告达到韩国后被拒绝入境,次日原告回国。因原告出国未成,2015年10月17日被告王言飞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原告的出国费用53800元退还,同时返还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事实有承诺书、原告陈述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王言飞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16日前返还原告的出国费用53800元及身份证、户口本。现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王言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言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告告人民币53800元。二、被告王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告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王言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