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元与被告万学启民间借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元,万学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刘宗元被告万学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元诉被告万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宗元负担。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