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澜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泰生诉被执行人兰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泰生,兰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澜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肖泰生,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务工。被执行人兰璇,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澜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泰生与被执行人兰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兰璇支付申请人肖泰生房屋租金73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50元、诉讼费437元,共计7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璇自动履行了73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将该款兑现给申请执行人肖泰生。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澜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