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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后芳与王建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后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2号申请人王后芳,女,194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王后芳申请宣告王建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建方,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上海市,男,194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例、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建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