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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XX与罗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XX,罗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12号申请人黄XX。被申请人罗XX。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12月31日17时10分许,被申请人罗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在双峰县门前停车场书院路时,与申请人黄XX驾驶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黄XX为防止被申请人罗XX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罗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