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舜贤与被告何发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舜贤,何发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86号原告陈舜贤,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山丹县居民,系原告陈舜贤之妻。被告何发祥,山丹县居民。原告陈舜贤与被告何发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陈舜贤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舜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舜贤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