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殷超奇申请孔令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超奇,孔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殷超奇,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孔令海,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殷超奇申请执行孔令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轩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