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马兆权、黄桂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马兆权,黄桂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北海市交警支队银海大队内四楼)。负责人:韦洁。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兆权,农民。被告:黄桂润,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天然居1号楼2楼。负责人:杨庆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兆权、黄桂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