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XX森与徐克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森,徐克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47号原告XX森(曾用名XX),居民。被告徐克赞,居民。原告XX森与被告徐克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克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森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经亲戚朱兴兵介绍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并签下书面欠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0月27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2014年年底,被告将手机号码更换,现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徐克赞未到庭,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徐克赞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返还,未约定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XX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欠款人:徐克赞,2013、9、6,还款:2013、10、27”。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返还原告的借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克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森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徐克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徐克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加亮履行账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65665780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