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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7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薛XX与石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868号我院受理薛xx与石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26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石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xx楼XXXX号房屋手续的查封。2、将石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X号楼号房屋过户至薛xx(身份证号:x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向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