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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姜正文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正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69号罪犯姜���文,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会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正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姜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正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正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桑 胜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