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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2316号原告王某甲。监护人刘某某)。被告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0元(缓缴),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506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