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ABB开关有限公司、刘玉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ABB开关有限公司,刘玉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特3号申请人天津A**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穆赫(BERNDPETERERICHMüH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更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玉刚,无职业。申请人天津A**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刚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5)第466号仲裁裁决,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玉刚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向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核实,涉案出租车发票的接收及持有单位,与票面信息显示的单位及车号不一致。故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5)第466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5)第466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玉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