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无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铁中林,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与辩护人铁中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因夜间有施工车辆从其居住的本市东丽区华明街恒大名都小区东区12路通过,影响其休息,遂用其所有的牌照为津g×××××的红色夏利轿车堵住道路,致车辆无法通行。当日14时许,小区物业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劝导,被告人李××不听劝导拒绝挪车,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进行传唤。在民警将被告人李××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李××对民警进行撕扯、谩骂,将民警周志军左前臂咬伤、左肘及手背抓伤。被告人李××随后被当场抓获。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一×、赵××、王二×、魏××、崔××、牛××的证言、民警周志军、田××、刘福星书写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民警周志军的诊断证明、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理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宝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祎速录员 黄维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