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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09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尧森,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