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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某、毕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某,毕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8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被告白某,女。被告毕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某、毕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