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李秋环与新疆鑫裕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环,新疆鑫裕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环,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杨店村委李南组,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07185740。被执行人:新疆鑫裕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6号天山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乌高新劳裁字第462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400元、执行费3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锡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