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15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暂住本市罗湖区,无固定职业。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福田区香梅路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香梅分店一楼柜台,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罗湖区向新村14栋205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电脑;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于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光碟。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