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632-5。法定代表人:吴保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023303-X。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滁州合力配件有限公司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43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