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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字163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金华汽车城内综合大楼第八层电梯以西办公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金华市八一北街23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方锦华。上诉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破(预)字第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调查,申请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金华市八一北街238号,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按最高院规定,该案不应由原审法院受理,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部分内容还不完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规定,裁定:申请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5年12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6年1月4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东预字第0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该案件应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金华市××东区。故原审裁定应予撤销,或由中院指定法院审理。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由中院指定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产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金华汽车城内综合大楼第八层电梯以西办公室,一般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帐面资产总额为848928598.46元,负债总额为1139043885.86元。本院认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核准登记,住册地址为金华汽车城内综合大楼第八层电梯以西办公室。虽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金华市八一北街238号,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但综合考虑公司的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多数债权人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及诉讼方便等因素,本院认为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另外,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尚不充分,但上诉后已经向法院补充了相关材料,其申请材料已基本充分。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破(预)字第02-0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