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梅与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魏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高法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魏敬华。本院在执行李梅与魏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敬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