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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梅与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魏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高法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魏敬华。本院在执行李梅与魏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敬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