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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李新英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甲,李新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0号申请人杨某甲。监护人杨培玉,农民。被申请人李新英,农民。申请人杨某甲申请宣告李新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杨曾伍于2000年10月因触电死亡。申请人之母李新英因精神失常于2000年12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李新英已失踪2年多。申请人之母走失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杨培玉生活。现申请宣告李新英失踪。经查,李新英,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葛岗镇楚东,系申请人之母亲,于2000年12月份由杞县葛岗镇楚东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杨曾伍于2000年10月因触电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杨培玉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李新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新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葛岗派出所和杞县葛岗楚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证人任某、杨某乙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新英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新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