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静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静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61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思,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