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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汤积茂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37号罪犯汤积茂,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积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190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积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积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积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汤积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汤积茂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积茂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