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译丹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张译丹,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译丹。原审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1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总经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8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本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位于住所地福建省××市仙游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1号,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