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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行他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辉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行他1号起诉人刘*,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530619****,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万家婆居委会*组。2016年1月11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起诉状称与前夫曾**于2001年在岳阳市人大王家河机关宿舍拥有集资房一套,2006年与曾**感情破裂后,曾**串通岳阳市人大后勤服务中心向岳阳市***管理局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将房屋登记至其女曾**的名下,在此过程中岳阳市***管理局在明知曾**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致使作为集资房屋共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撤销岳阳市***管理局为曾**颁发的房产权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6000元。本院认为,在起诉岳阳市***管理局登记行为的同时,起诉人对作为基础关系的合同、共有民事行为已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立案受理其以岳阳市人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曾**、曾**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基础关系的判决将直接关系登记行为,在此行政案件不宜先行受理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雅审判员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