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022号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家园东大门内侧。法定代表人周守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福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晨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睿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