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铸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铸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559号原告江苏铸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明。委托代理人沈加楼。委托代理人赵志康。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能。委托代理人洪梅娟。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铸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铸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8元,减半收取87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炳连审 判 员 刘姚根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