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卫、刘元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卫,刘元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馨嵘,总经理。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卫,经理。被告:丁洪卫,女,汉族,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元生,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卫、刘元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宏审 判 员 王 晶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