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飞与吴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吴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5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694元(其中执行款本金67777元,执行费9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