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蒙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元、陈章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树元,陈章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蒙初字第156号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自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欣,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树元,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章枚,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元、陈章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树元、陈章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树元、陈章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树元、陈章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冉成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应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