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付浩扬与付玉恒、杨宏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浩扬,付玉恒,杨宏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付浩扬(曾用名付泽楠),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时集镇时集村1280号。委托代理人杨彦荣。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玉恒,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西雒村。被告杨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浩扬诉被告付玉恒、杨宏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浩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浩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浩扬承担。审 判 长 孟春宏审 判 员 王新刚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金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