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琳与李义均、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李义均,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赵琳,男,生于196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均,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A区10号。法定代表人:余富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雨,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30号。法定代表人:周波。第三人:国网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炉城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明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琳与被告李文均、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琳撤回对被告李文均、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赵琳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