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立辉与王伟、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辉,王伟,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周立辉。被告:王伟。被告:郁辉。委托代理人:朱建忠。原告周立辉为与被告王伟、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建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辉、被告郁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立辉起诉称:2014年10月27日、10月28日,被告王伟向原告分别借款55000元、436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其中2014年10月27日所借款项,被告王伟还出具了收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王伟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8600元;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王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王伟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二份、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伟两次向原告借款共98600元的事实。3、离婚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原先是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郁辉答辩称,被告王伟为赌博诈骗形成的债务不应当由被告郁辉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王伟系郁辉前夫,也是郁辉第二任丈夫,婚前郁辉发现王伟在外有少部分债务,王伟解释是做古董生意赊欠的,声称自己手上还有很多古董,不用担心债务问题,由于当时郁辉已经有孕在身,加上年纪已经32周岁了,又是第一胎,于是与王伟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债务由王伟古董变现后自行清偿,并约定婚后不得在女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外举债。婚后第三年,郁辉发现王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借款,且数额巨大,导致双方离婚。近期,郁辉接到多张法院传票,无奈去找王伟质问,王伟开始承认了曾经声称的投资古董生意都是虚构的,当日晚间,郁辉再次找王伟质问其他情况时,王伟就开始装疯卖傻,无奈,被告郁辉就将王伟一直关机的手机及相关资料一并取出,手机充电开机后,催款电话和短信蜂拥而至,经过和广大被害人沟通,确认王伟旁氏骗局用于赌博的事实如下:王伟与其赌友熊炜借款参与打鱼、凤凰山庄等赌博游戏,亏空后,王伟与熊炜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不断高息借款,用借款所得一部分继续参与赌博,另一部分则用来归还之前的借款利息,直到再无人肯借为止。王伟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对外声称自己系公务员,拥有金华汽车修理厂股权30万,在杭州某家智能公司拥有90万股权,还声称自己拥有金华东方前城和保集蓝郡房屋两套以及小面积公寓两套,甚至还制作了假冒的房产证和工程图纸、古董清单,目前,假冒的房产证和工程图纸,古董清单都被郁辉控制。截止2015年11月17日找到的证据证实,王伟及熊炜利用这些虚构的事实,向多人及网络公司借款,借款大部分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以及偿还借款利息,至今无力归还。在无人可借的情况下,王伟还利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这些银行目前欠款少则几千,大多欠款万元至几万元。截止目前,根据郁辉掌握的证据和证据线索,王伟尚有266万未能归还,熊炜处数额无法统计,但是熊炜电话录音中自称有200多万。王伟为骗钱赌博和还债,连同熊炜制作了假冒的工程图纸,声称自己工程周转需要,将其父母唯一住房骗出抵债给别人。通过以上事实,郁辉回想过往,王伟一开始与其交往,就虚构投资古董生意的事实,属于骗婚骗财;而目前这些借款纠纷,从单一法律关系看均属民事纠纷,但从整体上看,王伟、熊炜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然虚构事实,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归还高息借款,非法占有意图非常明显,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侦查。郁辉上有母亲瘫痪在床3年,下有4岁女儿需要抚养,生活压力本身非常大,且王伟在其他案件庭审上承认其手上并没有古董,都是虚构的。综上,请求驳回对郁辉的诉讼请求。被告郁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郁辉与熊炜通话录音3段,用以证明熊炜陈诉了与王伟一起借款赌博,亏空后为借款继续参与赌博,虚构了公务员身份、承包工程、有多处房产、股权、古董等事实四处借款敛财,并将各处诈骗来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和支付高额利息等事实,为顺利诈骗,熊炜将两份安全工程图纸交予王伟用于诈骗,而王伟找人制作了假房产证和契证。王伟甚至连合熊炜和XX光将自己父母的唯一房产骗出抵押并过户的事实。证明被告王伟构成招摇诈骗罪的事实。2、郁辉与XX光通话录音1段,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XX光系被熊炜与王伟以承包工程周转为名,骗走人民币几十万,并应王伟的请求,共同将其父母唯一住房骗出抵押的事实。3、郁辉与原告周立辉通话录音2段,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熊炜与王伟多次虚构有古董可变现的方式向周立辉借款。4、王李斌交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一份,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以电缆工程所需为由向王李斌借款的事实。5、郁辉与债权人经勇通话录音1段,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与熊炜参与凤凰山庄和打鱼赌博四处借款,有时是王伟借款,熊炜担保,有时是熊炜借款,王伟担保。并向其借款十三万的事实,还虚构了自己系公务员的事实。6、郁辉与债权人吴滨通话录音1段,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保集蓝郡房产、杭州智能公司股份、汽修厂股份用于诈骗,同时证明王伟与熊炜相互担保借款诈骗的事实以及证明王伟虚构了公务员身份进行招摇诈骗的事实。7、郁辉与债权人张明通话录音2段,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工程需要、有房产、公司股份、汽修厂等财产,骗取他人借款用于网上赌博和打鱼赌博挥霍的事实。8、郁辉与债权人杨利烟通话录音,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放债的事实进行借款诈骗,杨利烟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9、王伟与债权人胡灵芝QQ聊天记录,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有古董等财产的事实进行借款诈骗。10、王伟向上海拍拍贷借款QQ聊天记录,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到处借款用于赌博和归还利息的事实。11、王伟与债权人孙威QQ聊天记录,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承认通过欺骗的手法进行借款,即王伟诈骗的事实。12、王伟与债权人刘欣QQ聊天记录,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有古董等财产的事实进行借款诈骗。13、郁辉与债权人吴健通话录音,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放债的事实,到处借款的事实。14、郁辉与债权人陈江通话录音,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的事实。15、郁辉与债权人维仕金融公司通话录音、维仕金融催款短信截图,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网络P2P维仕金融公司进行诈骗6万多的事实。16、上海拍拍贷短信催款截图,与第10组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网络P2P上海拍拍贷金融公司进行诈骗的事实。17、宜信公司催款短信截图,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网络P2P宜信公司诈骗53042.79元的事实。18、金华银行信用卡催款短信,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金华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19、工商银行信用卡催款短信,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工商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0、交通银行信用卡催款短信,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交通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1、招商银行信用卡催款电话录音,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招商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2、平安银行信用卡催款电话录音,与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用以证明王伟虚构事实,到处借款,在无处可借的情况下,向平安银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3、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用以证明婺城区公安局已经对王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案立案侦查。证明王伟伪造房产证用于诈骗的事实。24、郁辉与王伟婚前协议一份,用以证明王伟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到处借款系诈骗行为。25、龙脉(商业)新装630kva配电安装工程施工设计图18页、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配电安装工程图纸一套25页、文物清单4页,用以证明王伟和熊炜用于诈骗的“道具”。26、ATM机打款明细及小票55张、债权人收条2份、王伟农行卡资金明细9张、王伟工行卡资金明细3张、王伟与熊炜借条20份(原件6份、复印件14份),用以证明王伟大量借款,并用后续借款支付之前借款的事实。27、公证书及转让合同各一份,结合各方陈述,用以证明王伟、熊炜以工程需要周转为名,将父母唯一住房骗出卖掉的事实。28、郁辉与张明通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熊炜和王伟因赌博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被告王伟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郁辉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郁辉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没有参与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郁辉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3、对被告郁辉提供的证据3,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王伟不构成诈骗的,借款时王伟是顺带提起过有古董可以卖,王伟向我借款是用于做博物馆的证,向我借款时,王伟说他老婆郁辉也知道的。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郁辉的证明目的。4、对被告郁辉提供的其余证据1、2、证据4-证据28,原告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郁辉提供的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根据本院确认证明效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被告王伟以办理有关证件为由向原告周立辉借得55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约定于2014年12月15日归还,收条载明王伟收到周立辉人民币55000元。次日,被告王伟再次向原告借得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立辉借到人民肆万叁仟陆佰圆整(43600.00元),到11月1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伟拖欠至今未还。又查明,被告王伟、郁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周立辉、被告王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约定有借期,未约定利率,为定期无息借贷。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43600元,其中3600元原告自认实为利息,原告实际交付的本金为40000元,故该笔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40000元。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郁辉抗辩称,本案借款系被告王伟为赌博诈骗形成,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二被告之间签订有婚前协议,根据该协议,本案借款应由王伟个人归还。庭审中,被告郁辉承认就王伟涉嫌诈骗一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立案,且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出借本案款项时明知二被告间的婚前协议,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认可。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伟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立辉借款本金95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立辉承担45元,由被告王伟、郁辉承担1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