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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迪、吴宏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迪,吴宏伟,程玉仙,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00257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B座3层。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被告吴迪。被告吴宏伟。被告程玉仙。被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工业园姚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董事长。被告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北段(黎明村黄陂路与长征路交汇处)1单元3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董事长。被告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栋13层4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迪、吴宏伟、程玉仙、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六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迪、吴宏伟、程玉仙、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洪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