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文树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树,潘阿妹,陈清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熊文树。委托代理人张心灵,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阿妹。被告陈清华。原告熊文树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心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文树诉称: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系夫妻,在宜宾市南溪区购买了位于南溪区南溪街道琴山街长江国际古街房屋一套。2014年9月1日,我们双方签定《门市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我。我也将购房款35万元给付给了二被告,二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我使用,但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买卖协议,均得不到履行。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依法确认我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签订的《门市买卖协议》有效,判令二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阿妹、陈清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日,原告熊文树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签订《门市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潘阿妹、陈清华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琴山街长江国际古街商业服务用房一套(建筑面积:55.35平方米)卖给原告熊文树。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购房款35万元,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购房款35万元交付给了二被告。被告潘阿妹、陈清华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熊文书出具收条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熊文树现金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收款人:潘阿妹、陈清华”。二被告分别在收条中签字并按指印。因二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至今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原告熊文树遂诉讼来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本案二被告系公告送达应诉、传票等诉讼文书,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为避免本案争议房屋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利益,本院作出(2015)南溪民初字第395-1号公告,于2015年12月14日在本院公告栏及争议房屋所在位置进行了张贴。告知如有第三方认为与本案争议房屋有利害关系,可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申报权利。现30日公告期限届满,无第三人到本院申报权利。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原、被告举证、质证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门市买卖协议》、房产证、(2015)南溪民初字第395-1号公告、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熊文树与被告潘阿妹签定的《门市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房屋虽未办理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市买卖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签订之日,原、被告双方即各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生效,故本院对协议书的有效性依法予以确认。房屋作为不动产,应当办理相应的权属证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作为出售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协助购买方办理权属证件的转让登记手续。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熊文树与被告潘阿妹、陈清华签订的《门市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潘阿妹、陈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熊文树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将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琴山街长江国际古街商业服务用房过户登记到原告熊文树名下。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潘阿妹、陈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希审 判 员 伍贤素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