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德惠市中医院与程天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中医院,程天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中医院。住所德惠市东三道街。法定代表人杨光仁,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丛东文,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天学,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乔俊良,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惠市中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惠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丛东文、王志强,被上诉人程天学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俊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中医院。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