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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绍春与余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春,余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41号原告李绍春。被告余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春与被告余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绍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