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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汉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7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汉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财保77号申请人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郭伟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柏满祥、郭一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汉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赵业。申请人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汉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郭伟樑向本院提供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房为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申请人称,2011年3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位于东涌镇大同村内的厂房、宿舍大楼及厂房内的空地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开始欠付相关的租金及税费,暂计至2016年1月,欠付金额达到647911.15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伟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郭伟樑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房屋(产权证号:18××45)。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汉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影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