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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君与被执行人李春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君,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林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君与被执行人李春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