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有华与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华,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平,薛晓云,缪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11号原告:王有华,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128#127#。法定代表人:缪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缪平,企业法人。被告:薛晓云,私营业主。被告:缪文华,自由职业。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华与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平、薛晓云、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缪平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诚信大厦西侧二楼、房地权2003字第私0212号房产,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诚信大厦西侧门面、房地权2003字第私0211号房产,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长运大厦CK107室-113、房地权2005字第私1202号房产;查封被告缪文华位于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226#227#228#229#324#325#326#、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产,位于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128#127#、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缪平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诚信大厦西侧二楼、房地权2003字第私0212号房产,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诚信大厦西侧门面、房地权2003字第私0211号房产,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长运大厦CK107室-113、房地权2005字第私1202号房产;查封被告缪文华位于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226#227#228#229#324#325#326#、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产,位于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128#127#、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