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仲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洁与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洁,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仲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赵洁,女,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关于赵洁与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隆劳仲案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由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给赵洁工作奖金14733.33元、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合计27233.33元;三、由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赵洁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社会保险。本院元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7233.33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08元,权利人赵洁自愿放弃在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隆劳仲案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