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宫某某。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郭晓敏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