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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宫某某。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郭晓敏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