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白天龙、白萧、白建勋、朱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白天龙,白萧,白建勋,朱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龙,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振兴大道。被告白天龙。被告白萧。被告白建勋。被告朱斌。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天龙、白萧、白建勋、朱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龙、被告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天龙、白萧、白建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白天龙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公司借款7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白萧、白建勋、朱斌在合同及借据上签字担保。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借款月利息为4%,按月结息。但是还款期到,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白天龙一直推脱,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判决被告白天龙向原告返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并要求担保人白萧、白建勋、朱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白天龙、白萧、白建勋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被告朱斌辩称,被告白天龙向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由我与白萧、白建勋作担保的事属实。我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胡彦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借款70000元的事实;3、借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白天龙已经交付了70000元现金的事实;4、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身份。经被告朱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证据1系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胡彦龙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系借款合同与借据原件,内容客观真实,经被告朱斌质证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了被告白天龙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由被告白萧、白建勋、朱斌作担保的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系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斌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经原告质证,对被告朱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朱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以上已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4日,被告白天龙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据。该70000元借款由被告白萧、白建勋、朱斌作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借款月利息为4%,按月结息。还款期到,被告白天龙未按约定还款,也未结息。2015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了小额借款合同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白天龙借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及被告朱斌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被告白天龙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白萧、白建勋、朱斌作为担保人,应对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天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二、被告白天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16800元。三、被告白萧、白建勋、朱斌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宏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