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袁艳与牟学东、公安县双锦包装有限公司、邹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艳,牟学东,公安县双锦包装有限公司,邹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袁艳,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牟学东,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公安县双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夹竹园镇陈榨村5组。法定代表人:牟学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先军,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艳与被执行人牟学东、公安县双锦包装有限公司、邹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牟学东、公安县双锦包装有限公司、邹先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