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千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3执39号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漯河市千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按照(2015)郾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