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信法与李阳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法,李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信法。被执行人李阳云。申请执行人刘信法与被执行人李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李阳云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来源:百度搜索“”